為了讓社會福利署及受津助機構能更有效率地提供以人為本,講求問責、著重服務表現的福利服務。社會福利署與受津助機構共同制訂《服務質素標準》,以釐定及評估服務表現。《服務質素標準》乃依據以下四項原則釐定,而這些原則列出了福利服務的核心價值。
標準 | 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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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準一: 服務資料 | 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,清晰陳述其宗旨、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,隨時讓公眾索閱。 |
標準二: 檢定及修訂政策和程序 | 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及程序。 |
標準三: 運作及活動記錄 | 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及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。 |
標準四: 職務及責任 | 所有的職員、管理人員、管理委員會和/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。 |
標準五: 人力資源 | 服務單位/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、簽訂職員合約、發展、訓練、評估、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。 |
標準六: 計劃、評估及收集意見 | 服務單位定期計劃、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,並制定有效的機制,讓服務使用者、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。 |
標準七: 財政管理 | 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。 |
標準八: 法律責任 | 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。 |
標準九: 安全的環境 |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。 |
標準十: 申請和退出服務 | 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,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。 |
標準十一: 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| 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求。 |
標準十二: 知情的選擇 | 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。 |
標準十三: 私人財產 |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的權利。 |
標準十四: 私隱和保密 |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隱私和保密的權利。 |
標準十五: 申訴 | 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,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罸,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。 |
標準十六: 免受侵犯 |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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